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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单位部分集中采购暂行步伐》

宣布于: 2013-12-09 00:00

 

青财库字〔2004631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施展部分集中采购的优势 ,知足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需要 ,提高省级预算单位财务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增进廉政建设 ,团结现实 ,制订本步伐。

第一条适用规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整体组织使用财务性资金举行的部分集中采购 ,适用本步伐。

部分集中采购是指已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但本部分、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一样平常不具有通用商品的性子 ,不适合政府采购署理机构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二条部分集中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一)采购项目专业性强 ,有特殊要求 ,需要定制 ,不适合其他部分或者系统使用的 ;

(二)实验笔直治理或者系统治理的 ,采购项目所在疏散的 ;

(三)部分或者系统治理级次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 ,项目零星的 ;

(四)采购项目数目抵达一定规模 ,并具有一定一连性的 ,跨年度的 ;

(五)政府集中采购署理机构现有的供应商库、专家库不可知足法定的政府采购规程要求的。

第三条部分集中采购的组织

部分集中采购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 ,要建设由部分向导、装备需求部分、财务部分、纪检监察等部分组成的采购小组 ,认真组织实验部分集中采购。部分集中采购必需举行严酷的审批 ,所有程序必需严酷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则治理 ,政府采购治理部分全程监视。

第四条部分集中采购程序

部分集中采购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办法:

(一)预算单位依据部分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的特殊性向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申报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妄想 ;

(二)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审核、批复部分集中采购项目 ;

(三)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确定部分集中采购方法 ;

(四)预算单位在有关部分监视下组织实验采购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

(五)预算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并推行政府采购条约 ;

(六)预算单位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

(七)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对有关资料(采购小组及监视职员名单、招标或谈判、询价资料和纪录、采购条约、验收证实等)举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 ,由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第五条部分集中采购资金治理

(一)实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 ,预算内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 ;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未实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 ,所有采购资金都要预先存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部分集中采购完成后 ,采购人(预算单位)对所采购的项目验收及格后 ,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凭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算表》 ,按条约确定的金额通知国库直接支付。

(三)国库将采购款直接拨付给供应商的同时向预算单位开具《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 ,预算单位以此政府采购记帐凭证。供应商在收到货款的同时 ,向政府采购项目最终用户出具完税发票。

第六条采购信息

为体现政府采购的果真透明 ,接受社会监视 ,部分集中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治理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宣布。

第七条监视检查

财务、审计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从各自职能出发对部分集中采购运动举行监视检查 ,预算单位应当如实反应情形 ,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部分集中采购运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揭发和控诉 ,有关部分、机关应当遵照各自职责实时处置惩罚。

第八条执法责任

部分集中采购中未按有关方法和规程执行的预算单位 ,财务部分不予支付。

有关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组成犯法的 ,给与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恶意勾通的 ;

二、在采购运动中接受行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三、在开标前泄露标的或评标神秘的 ;

四、在有关部分依法实验的监视检查中提供虚伪情形的。

第九条其他事项

部分集中采购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由预算单位会同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预算主管部分、采购人、招标机构、供应商等协商解决。

本步伐由省财务厅认真诠释。

青海省财务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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